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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空头支票说不
发布日期: 2019-6-28 11:15:23     浏览人次: 2433    

    在银行柜面工作中,偶尔会出现支票持有人到柜台办理取现或者转账业务,但出票人账户上没有余额或者余额不足的情况,使得支票持有人感到很诧异或者表现出不满的情绪,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一方面告知持有人账户余额不足,让持有人第一时间联系出票人,另一方面致电出具空头支票的单位,在出具支票前,一定要核实账户余额,避免出具空头支票的情况。

    为有效防范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支票持票人合法权益,维护支票流通秩序,规范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9〕155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并将从8月1日起开始执行。主要包括银行强化客户资信审查、合理确定出售支票凭证数量、加强空头支票事中管理、加强对客户进行支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在强化客户资信审查方面,银行在在客户新开办支票业务,或者本年度首次向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应当切实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及业务需求的尽职调查,合理选择面谈、上门走访,查询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金融信用信恵基础数据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查询本银行开户资料、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和交易记录等方式,全面了解客户经营状况、支票违规历史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和罚款缴纳情况等信息。

    合理确定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方面,银行在出售支票之前,要核实客户是否有未使用的空白支票以及作废的支票数量,对于客户未使用已丢失的空白支票,一律要求客户出示作废申请及相关说明,从源头上控制其所购支票和合理数量,坚决制止滥买滥卖情况的发生。《通知》明确,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支票服务协议或者在相关账户服务协议中増加相应条款,明确银行采取支票限售、停售措施的条件,并根据客户行业性质、资信状况,合理确定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

    加强对客户进行支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方面。银行方面要尽到支票法律知识宣传的义务,让客户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支票相关知识以及违规办理支票业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宣传方式可以通过上门发放宣传册页、集中企业进行统一授课、多角度多媒体宣传支票法律知识。如果企业拒不接受支票法律知识,并出现以下问题,银行有权利记录相关情况,对空头支票出票人进行教育,并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1.出票人拒不接受银行的核实和协调、明确表示拒付票款,或者未及时支付票款且未取得收款人书面谅解的。2.在银行退票后,出票人虽及时支付票款或者取得收款人书面谅解,但最近12个月内在本银行签发空头支票超过3次的。3.银行预留印鉴与支票印鉴不符,经银行协调后10个工作日内仍拒不付款的,或者未就延迟付款等取得收款人谅解的。4.银行退票后,出票人及时支付票款,但收款人仍明确提出异议的。5.出票人之前存在拒不履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或者不接受、不反馈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违规情形的。6.出票人存在恶意签发空头支票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严肃空头支票处罚与执行工作。

    加强支票管理,拒绝空头支票,通过人行《通知》的进一步规范,银行对客户的进一步宣传,客户对支票法律的进一步了解,我国在支票管理方面,必将取得进一步突破。(江阴农商银行天长支行 孙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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