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详细内容

供销银行可试点4种模式
发布日期: 2015-7-3 17:21:10     浏览人次: 2087     简介...
  农村合作社银行将迎来建设新契机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简称11号文),文件明确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随着该提法落地,将有力充实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

  不过,笔者认为,供销合作社企业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本文简称“供销银行”)试点不宜一哄而上,试点之前应进行清晰的定位和业务模式设计。供销合作社企业可以参考的业务模式有:三产融合发展的产业链融资模式、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模式、与基层资金互助业务结合的合作金融模式,以及综合电商服务平台金融模式。

  供销合作社企业应根据所处内外部环境,对拟设立银行进行准确的差异化定位和具有供销合作社特色的业务模式设计。

  供销银行的优势

  供销企业建立供销合作社银行,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它的第一个优势就是,充分下沉的经营网点有利于缓解金融“最后一公里”困境

  由于经营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主要的商业银行网点难以下沉,“三农”主体的金融需求远未得到满足,金融“最后一公里”难题亟待解决。

  相反,供销合作社拥有深入农村基层的经营服务网络和较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条,这为其在农村地区发展贸易融资、产业链金融创造了条件。

  长期扎根基层、服务本乡本土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工作者成为涉农小贷信息的最全面掌握者,信贷与销售结算业务的捆绑能够有效降低涉农贷款的征信成本和信用风险。

  供销合作社的第二个优势是,具有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的经验储备。

  近些年来不少供销合作社企业经营体量巨大,在以“四大网络”为主的业务基础上,已经向农村金融领域进军,同时也取得一些经验。

  截至目前,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的资金互助、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已辐射全国15个省份,共计约341家信贷、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近40家,参股农村商业银行或村镇银行24家,具备了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的经验基础。

  政策环境为供销合作社企业发起设立银行试点提供了历史机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目前,民营资本参与发起设立的5家民营银行已获得试点资格。全国两会后,允许社会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银行已然成为今年金改的亮点和重点。

  11号文件明确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供销合作社企业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正面临难得的政策机遇。

  试点的几层含义

  供销合作社设立中小银行,要先明确11号文关于中小型银行试点提法的几层含义。第一个是发起主体的资格认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

  一是作为发起人的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该银行。这一提法突破了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必须为商业银行的限制。

  二是从理论上讲,主发起人可以是一家社属企业,也可以是多家社属企业,既可以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也可以是各省社直属或市社直属企业,或由多家联合发起。

  三是主发起企业必须是供销合作社控股的社属企业,该企业产权结构清晰,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

  四是主发起企业的主营业务清晰、具有供销合作社特色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例如大型农资服务商、农副产品电商企业、现代化农批市场、农产品物流企业等;该类主营业务收入盈利可观且占比较大。五是主发起企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包括过硬的资产保证、稳健的经营作风和科学有效的风控管理手段。

  必须明确的第二个含义是拟设立的银行类型和它的定位,简单来说,就是中小型银行。

  该怎样理解中小型银行?在我国,银行分为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一般我们所说的中小型银行指的是资产规模中型和小型的商业银行,具体指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以外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含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因此,这儿的“中小型银行”包含的要义有:一是供销合作社企业发起设立的银行,其资产规模不会太大,主要以区域性银行、社区银行或产业银行为主;二是该银行业务模式应和目前的全国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信用社形成差异化。如果仅将该银行业务定位为传统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对客户和市场加以区分就盲目进入,该银行将难以形成竞争优势和可持续的生存能力。

  所以应将拟设立银行定位为主要商业银行的补充力量,从事差异化、区域化、专业化金融服务。

  第三个必须理解的是供销社银行设立的路径,简言之,就是试点先行。

  现在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简称为供销银行)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但我们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可从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已获批复的民营银行做法中寻找规律。

  以民营银行为例,目前虽然已经获批了5家,但至今还没有针对民营银行的管理办法出台。同样,针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发起设立的中小型银行,可能也是先有少量获得试点资格,极少量获批开业运营,待条件成熟后,可能才会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

  关于供销银行的设立方式,主要可有3种方式:将原来的小贷公司或村镇银行转型为供销银行;由社属企业发起、重新设立供销银行;农村信用社选择将全部股份卖给社属企业,通过改制提升,设立新的供销银行。

  关于供销银行的设立流程,由于还没有出台具体细则,只能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村镇银行的设立程序。其设立一般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获批筹建后有6个月的筹建期,批准筹建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选聘合格的董事高管人员、拟定经营方针计划、建立银行主要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等。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定位和业务模式

  不能一窝蜂地设立供销银行,否则可能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因此,要在试点前解决好定位和业务模式问题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加速、银行准入门槛的降低、存款保险制度及银行退出机制的引入,未来银行的超额利润将逐渐消失而趋向平均化。银行间竞争将加剧,已经过了“躺着也能挣钱”的时代,这对银行自身的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供销合作社如果没有经过精准规划而贸然进入该领域,很有可能进入一片竞争残酷的“红海”。

  目前,银监会要求民营银行的筹建方案要把握精准化定位、差异化竞争和可持续发展等三大原则。如果没有差异性,没有特色,银行发起设立的可行性就不充分,筹建方案也不具有试点意义。同理来讲,对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如何选择特色化的市场定位和业务模式,也是十分重要的课题。

  对供销合作社来说,设立供销银行,首先要做好精准的区域、业务模式和客户三个定位。

  一是适宜的区域定位。区域维度从小到大依次为本市、本省、全国乃至国际。毋庸置疑,供销银行宜立足本地,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金融发展现状,如本地的支柱性产业是什么,产业的发展趋势,龙头企业有哪几家,产生单位GDP需要的信贷资金规模,本地的存款规模有多大,潜在市场有多大等。如果所在省份为农业大省,正积极推动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该银行就应主打农业特色。如在偏远乡村,利用当前的移动金融手段竞争就比较可行。

  二是有效的业务模式定位。供销银行要根据所在地区、市场和主发起人资源能力与竞争优势等方面的特点,以及注册资本、高管团队等因素,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业务模式。如果没有像腾讯、阿里这样海量的客户基础,而将业务模式定位于“小存小贷”、“个存个贷”,未来在吸收存款、吸引客户等方面将十分困难。如果注册资本低、主发起人实力较弱,业务模式定位于“公存公贷”、“大存大贷”,寄希望能快速做大规模也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三是准确的客户定位。这和前两个定位是相辅相成的。供销银行需根据大中型客户、小微企业客户、个人客户、“三农”客户等不同特点和金融需求,锁定目标客户。

  供销合作社企业发起设立银行,可以参考以下几种业务模式。

  第一种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产业链金融模式。即利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产业链金融概念,联合大型涉农企业,往涉农流通产业银行方向发展,推进上下游产业协同。如图1所示,“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流通企业-农资销售商”及“种子提供商-农业生产主体-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品销售商”分别构成了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处于产业链中的任何一家企业可以向供销银行申请贷款,采用产业链融资产品及由上下游企业担保方式。

  第二种是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发展模式。如图2所示,以涉农龙头企业为核心和融资主体,由涉农企业发起、设立合作社联合社,社员单位包括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如土地合作社、养殖专业合作社及农机合作社。比如,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合作社,土地合作社将原本分散、小规模的土地通过置换、转包、出租等形式实现集中连片,使规模化种植成为可能,涉农龙头企业可将转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资产信托化)作为一个整体质押物质押给银行,获得信贷资金以进一步实现规模化、现代化种植。

  另外,涉农企业如果有肉类加工或销售渠道,一般会与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签订购销合同。当合作社社员在养殖前期缺乏资金时,涉农企业凭借与加工品销售商的购销合同为质押标的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所获资金转为以仔猪、农资的实物形式向社员发放贷款,并全程为社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标准化示范管理。涉农企业待社员养殖的成猪出栏时,按照与社员签订的合同价收购成猪,将社员借款本息扣除后余额支付给社员,另外农产品售款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第三种是和供销合作社基层资金互助业务相结合的合作金融平台模式。即将供销银行打造成基层信用合作组织的资金调剂和二级服务平台。现在部分省份已经具备了这样的基础和条件,最为典型的是山东、浙江、贵州等省。

  此模式最常见的是供销银行和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合作社相结合。其基本业务形态是,以农民合作社生产合作的社员群体为基础,由农民发起,由供销合作社出面组织,主要以出资股金为互助资金来源,部分取得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村基层信用合作组织。业务区域范围上,以村为基础,乡(镇)为主体,县一级有限联合。

  该模式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特征比较显著的地区具有推广条件。但也存在弊端和隐患,其中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合规性风险为最大风险,操作中务必严格选择试点单位。要求该类合作社必须严守社员制、封闭运行的底线,提足风险准备金,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银行应严格账户监管,实时监控其现金流,业务指导、规范和监督并行。

  第四种是基于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的农业互联网金融模式。已有部分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始搭建以“四大网络”为主,同时提供农业信息化、社会化服务的涉农综合电商服务平台,以该平台为主体发起设立的供销银行将具有和阿里系类似的业务模式。该平台的贷款分两种:以订单充当“抵押物”的订单贷款和以“信用”为保证的信用贷款,服务对象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商小企业。

  该平台可通过累积长期、大量的交易信息,借助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技术,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订单贷款主要针对电商平台上的卖家,卖家可抵押订单收款权,依照订单金额即可拿到全额贷款。所有程序均在网上操作完成,速度快,成本低。在风险控制方面,所有支付结算须在供销银行账户完成,银行对商户进行账户监控,一旦出现违约风险,银行随时可冻结商户的现金流,保障贷款的安全性。

  该模式最大的障碍可能是前期在信息技术方面的高额投入,如各类业务系统、支付结算体系、业务产品平台等,适合全国性大型综合性电商平台。目前此模式需要的条件对于大多数供销合作社企业来说尚不具备。

  建议和应对

  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将能够有力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通过体系内的资金结算和金融服务,产生利润后反哺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综合服务平台的搭建

  纵观国内外,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我们较为类似的东亚地区,如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无一不是通过设立银行,以金融利润反哺综合性农协(或农会)的公益服务,从而有力支持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地区的整体福利促进。那么,如何推进该项工作呢?有以下三点建议:

  可以充分挖掘优势资源,可以兼具“接地气”与“高大上”。

  凭借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独特优势,供销银行既可打造“接地气”的特色金融产品,例如库存质押(比如粮食、花生、苹果)、农资换贷、农机租赁、土地流转信托贷款等。也可以针对一些大型优质企业开发出“高大上”的金融产品,如信用证、保理、发票融资、租金贷、保证金贷、回购担保、仓单质押、保兑仓(买方信贷)、定单质押、替代采购等服务模式。

  应积极了解当前国际国内银行业发展趋势,如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消费金融、普惠金融、利用大数据征信授信技术等。例如在业务模式上,可借鉴社区银行的做法,利用供销合作社已有的经营网点开设银行“店中店”,使客户在购物的同时享受包括开户、自助存取款、自助转账、个人理财、个人贷款、常见保险、公共事业缴费、通讯缴费与充值、交通罚款等多项金融便民服务,真正使基层供销合作社成为惠农便农的综合服务平台。也可借鉴手机银行的做法,开发移动终端互联网金融技术,通过后台商品结算系统的大数据应用,简化农民支付、交易和贷款成本。

  多方借鉴、联合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供销合作社企业从事的业务主要以传统的涉农流通为主,在开展金融服务方面确实存在很多不足。各地供销合作社企业可以以力借力,和系统外的资源寻求优势互补。

  一是在一些商业银行网点不足的区域,供销银行可以和邮储银行、商业银行合作,凭借供销合作社广泛扎根基层的网点和对方进行业务合作,使供销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最后一公里”实现融合发展。

  二是一些电商服务经验不足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开展互联网金融时,也可以和阿里、京东等知名电商合作,可以吸收对方的电商运营管理经验,而对方也可以借助供销合作社的网点延伸他们的服务触角。

  三是供销银行主要从事的是涉农贷款,鉴于该类业务的高风险和低收益,供销银行应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补贴,并和担保公司、保险、信托、基金公司合作,建立风险分散机制,拓展收益渠道。

  尽快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指导细则,十分必要。

  一是成立工作小组,建立和银监会、人民银行的对接和落实机制。二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尽快制定中小型银行试点工作方案和指导办法,包括对拟发起主体的资质预审要求及流程等作出规定。三是建立审计、监督和问责机制。

  来源:国际金融报

    
[字体: ] [打印] [关闭]

网站首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动态 | 自律维权 | 社会责任 | 员工风采 | 法律法规
滁州市银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1 Chuzhou Banking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滁州市凤凰东路476号  电话:0550-3078601  邮箱:czbanker@163.com
      皖ICP备12018106号
皖公网安备 3411020200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