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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银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3-28 15:14:49 浏览人次: 2105 (2017年3月28日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修正)
为保障滁州市银行业协会正常开展工作,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根据协会章程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管字〔2003〕138号)精神,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缴纳的范围及收取原则。凡是本会的会员,按照章程的规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会费收取遵循以支定收、勤俭节约、为会员服务的原则。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会长行(工、农、中、建) 6万元/年;农发行、交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中信、兴业、徽商等)5万元/年;村镇银行和异地农商行支行2万元/年。 第三条 会费缴纳时间与方式。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一次。其中老会员每年4月30日前一次缴清;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的50%缴纳。会费缴纳方式为转账。 户名:滁州市银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邮储银行滁州市分行清流路支行 账号:100532709530018888 第四条 根据章程规定,遇有重大活动需增加经费支出,经理事会决定,可临时向会员单位征缴。会员单位除按规定缴纳会费外,可以资助或捐赠的方式为协会筹集资金。 第五条 对于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按章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会费使用坚持先有预算、签报,后再开支原则。日常经费开支2000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2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由专职副会长审批,10000元以上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批。 (三)、协会配备具备资质的专职会计,严格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四)、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滁州市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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