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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滁州市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会费收取标准的议案
发布日期: 2021-3-30 15:21:03     浏览人次: 2182    


(2021年3月30日七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依据本会章程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第七届理事会会费收取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第六届理事会会费(年度)原收取标准:会长行(工、农、中、建)按照每行6万元收取;农发行、交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各农商行按照每行5万元收取;异地农商行支行及各村镇银行按照每行2万元收取,合计1190000.00元。

二、第七届理事会会费(年度)收取标准。按4个档次设置,即: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和其他会员单位(村镇银行、异地农商行支行)。对其他会员单位(村镇银行、异地农商行支行)担任会长单位或理事单位的,会费收取下调一个档次。四个档次收取标准分别为:会长、副会长单位每行8万元,理事单位每行6万元,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农商行每行4万元,村镇银行、异地农商行支行每行1万元。合计会费收入1070000.00元。

三、对新入会机构继续按照当年免收、次年减半扶持政策;对因特殊情况会费缴纳确有困难会员单位,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可适当减免。

四、根据协会章程规定,遇有重大活动需增加经费支出,经理事会决定,可临时向会员单位征缴。

五、各会员单位除按规定缴纳会费外,可采取资助或捐赠方式,自愿为协会筹集资金。

本标准自2021年度开始实施。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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