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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银行业协会会费标准 发布日期: 2024-3-20 16:13:43 浏览人次: 12149 (2024年3月20日八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为保障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保证各项活动持续正常开展,更好地为会员服务,进一步推进协会规范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精神和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会费缴纳标准如下。 一、会费缴纳原则 根据《滁州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的义务。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应在第一季度缴纳本年度会费。 协会秘书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使用专用会费收据。不使用专用会费收据收取会费的,会员可以拒绝缴纳会费。 二、会费缴纳范围 凡是协会会员单位,均应按照《滁州市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会费缴纳标准 会费缴纳标准按4个档次设置,即:会长、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一般会员单位(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农商行),和其他会员单位(村镇银行、农商行异地支行)。对村镇银行、农商行异地支行担任理事的,会费仍按第四档执行。 1.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8万元; 2.理事单位每年6万元; 3.一般会员单位(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农商行)每年4万元; 4.其他会员单位(村镇银行、农商行异地支行)每年1万元。
2024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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