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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新政施行
发布日期: 2019-4-30 21:33:45     浏览人次: 2074    

动产抵押登记新政施行

最近,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新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场监管总局审议通过,并于4月20日起施行。2016年7月5日由原工商总局出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将不再实施。 
  一直以来,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相对比较边缘的位置。除飞机、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登记因为必须进行物权登记才生效而对抵押权人对抗第三人有实际意义外,其余形式的动产抵押登记则对保护抵押权人的意义有限。作为一种交易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应用并不广泛。 
  《办法》规范了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和进资金融通。明确动产抵押登记人的范围和标的物的范围,同时区分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的效力范围。规定关于动产抵押登记人,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即属于商人或者准商人的范畴,不是一般民事主体。 
  《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办法》明确了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动产抵押登记书》的“应当载明事项”,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动产抵押登记注销需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查询相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动产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并作为与不动产同等重要的资产在市场交易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办法》的出台将对后续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及提升带来重大的影响。而不断完善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将为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提供了更为多样的选择,丰富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动产的利用,同时也为债权人的投资提供更为多样和丰富的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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