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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意见: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
发布日期: 2019-6-6 11:48:08     浏览人次: 1696    

国务院发布意见

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

  5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意见》指出,拓展利用外资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上市、业务重组等。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对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经开区内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予以支持。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充分运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 
  《意见》提出,将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其在“放管服”改革方面走在前列,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下放省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结构调整优化,引入民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等园区,并在准入、投融资、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意见》指出,要加强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国家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国家级经开区。坚持市场化运作、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强与相关投资基金合作,充分发挥产业基金、银行信贷、证券市场、保险资金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作用,拓展国家级经开区发展产业集群的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特色创新创业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国家级经开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要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利用。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国家级经开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存量用地二次开发,促进低效闲置土地的处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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