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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 2023-8-9 9:34:31 浏览人次: 499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5章4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控目标、基本原则等。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第三章任务要求,主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范监管部门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要求。第五章附则,主要规范参照适用范围、明确实施日期并废止相关文件等。 三、《办法》规定的防控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的原则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四、如何确保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取得成效? 答:《办法》强调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将案件风险防控纳入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动性,通过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推动案防制度有效落地执行。 五、《办法》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答:我们已就《办法》组织了多轮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绝大部分意见已采纳。相关各方均表示,制定《办法》是重要的治本之策,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21489&itemId=925&generaltype=0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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