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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滁州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2020年7月10日第七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滁州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UZHOU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Z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滁州市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滁州市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及其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滁州银保监分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滁州市民政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安徽省银行业协会。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协会党组织同意后,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

第七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东路476号滁州市投资大厦8楼。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九条  履行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政法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标准,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违反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履行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和施行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及时有效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损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向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的调查研究,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贷款风险管理;

(五)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一条  履行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健康、和谐、有序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受理社会公众有关银行业务咨询和对有关问题的投诉,对重大投诉,及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言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十二条  履行行业服务职责: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艺体育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凡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在滁州市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加入本协会,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在滁州市行政区内所辖的分支机构均为该会员的组成部分,不单独作为会员加入本会,由会员负责组织和督促其执行本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参加其活动以及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协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金融方针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履行银行同业公约,执行本会制定和通过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协会委派的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咨询和调查,并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九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目录。会员目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便协会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会员解散,依法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有关公约和行业自律制度,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时停止会员权利1—6月;

(四)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会员资格。

被处理的会员有权向协会提出申诉,会员大会应对申诉作出最后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者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负责召集会员大会,提出修改协会章程的草案交会员大会审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审议批准行业自律制度,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罚;

(四)审议、处理影响银行业或对会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五)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自愿退会和决定取消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六)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选举产生协会秘书长,审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一)对协会的解散和结算等事项作出决定;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批准需经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委派本单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会议并授权代行其理事职责。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授权代理人)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每一位理事(或授权代理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十项职责,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可兼任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专业委员会应执行协会章程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由协会理事会另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若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做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登记备案。

第四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专职副会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协会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六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四年。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聘任。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业务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能够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三)热爱协会工作,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在银行界有一定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具有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

第五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它正当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五十三条  遇有重大活动需增加经费支出,经理事会决定,可临时向会员单位征缴。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需要,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入会费、年费。

第五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秘书长离任,由理事会组织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告理事会及其业务管理单位和业务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业务管理单位和业务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五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10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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